分享微信 律师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6-02-05 浏览次数:2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律师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主要的历史裁判依据 2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3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4二、原有司法实践的变通 51、借款合同有效 62、借款合同无效 73、借款合同无效并自由裁量 8三、新政梳理 91、企业间拆借已经合法化 102、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113、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24、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追加 135、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 146、自然人间借款的生效要件认定(必须实际给付) 157、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与约定,认定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16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179、什么样的内部职工集资是有效的(依然有一个条件是:生产、经营需要) 1810、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911、法院应当查清借贷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据以审理(实事求是原则) 2012、仅有借据的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 2113、尚未发生的借贷,法院的自由裁量 2214、仅有转账凭证的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 2315、原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2416、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依然需要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2517、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责任 2618、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 2719、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认定(广告宣传亦需谨慎) 2820、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借款混同,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2921、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法院不予支持 3022、关于利息 3123、以实收款项为本金、不认可预扣利息(实践中仍需证据支持与认定) 3224、逾期利息的核算 3325、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但合计不超过24% 3426、特别提示: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但可事先约定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以保障出借人的利息收益) 上一篇: 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下一篇: (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