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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37号

更新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28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37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合法的资产收益权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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