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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黎民(1)初字第166号

更新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43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黎民(1)初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被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项目进行了系列的房地产开发活动,使公司对该项目不能正常经营,银行不能按揭,售房活动受阻,项目停滞。经营权是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被告的行为明显对江峰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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