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种类的变更应当进行登记——甲银行诉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5678 次 标签: 最高额抵押 债权种类变更 抵押登记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土地登记卡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对应一致的抵押权设立后,若合意变更被担保的债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否则相应的抵押权视为未设立。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例简介 3法院判决 4案例意义 上一篇: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甲金融租赁公司诉乙造船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保险人代位追偿范围包括第三者违约造成的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