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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更新时间:2019-10-20   浏览次数:6092 次 标签: 借款合同 合同生效 实际履行 签字 附条件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提示】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第九条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裁判规则】约定签字后生效未签订但实际履行的,合同仍为生效——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出借人未签字,但其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文章摘要2:

【摘要】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孔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哪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一审中撤回对其中四个担保人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准许孔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并未加重青春地产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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