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9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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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
【提示】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并且对于其他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已经依据重新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约定期限内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提示】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并且对于其他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已经依据重新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约定期限内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