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
更新时间:2023-07-16 浏览次数:30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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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因“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
一、审理借贷类案件,必要时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裁判结果不但要于法有据,更要符合社会正义。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
【裁判要旨】
一、审理借贷类案件,必要时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裁判结果不但要于法有据,更要符合社会正义。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