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4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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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
【裁判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大额现金借据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裁判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大额现金借据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