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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

更新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33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
【提示】借条有瑕疵的,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裁判摘要】借条的内容为:“今向刘庆城借人民币壹拾伍元正。利率2%(每月叁仟元正)借期壹年,借款人邱家华”。该借条约定的借款本息与借款利息明显不符交易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借条前后表述的意思上看,该借款的本金应确认为15万元,而不是邱家华所主张的15元。刘庆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1年3月4日、2011年3月5日两张取款分别为49000元和10万元的凭证,两份取款凭证上取款人栏的签名为“刘小春”,刘庆城陈述该签名系其亲笔所签,刘小春系其侄女。两份取款凭证,反映出刘庆城取款149000元的事实,足以证实其借款来源和其支付现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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