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 更新时间:2019-06-14 浏览次数:3266 次 标签: 保证人追偿权 追偿权范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 【提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利息的,不能向借款人追偿。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崔剑等诉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一篇: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民事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