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院关于违约金的7个典型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5-12-06 浏览次数:20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约金作为民商事合同、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众多疑难。现总结最高法院相关违约金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并非一定是过分高于损失。 2二、因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违约方对此不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三、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使用。 4四、不同适用对象的违约金可以并存。 5五、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为款项接收方的利息损失。 6六、当事人均未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可综合考量后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7七、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 上一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何时生效?其他司法解释是否不再适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