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雷××与鞠××1、鞠××2股权转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12-21   浏览次数:54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各方当事人对所涉手机短信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认定民事证据。
【摘要】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短信和事实显示涉案争议款项支付发生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诉讼活动均有各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方主张对相关短信不知情、未征得对方同意,对交款时间变更不予认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裁判意见】手机短信息证据材料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创造、编辑等处理。作为证据使用条件:
①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②手机短信属于间接证据,应当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件效力。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