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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612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6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房屋买卖活动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要点提示】本案中,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612号(2007年6月14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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