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4]惠民初字第94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18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28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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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但附随义务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也就是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4]惠民初字第949号(2004年11月1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18号(2005年2月2日)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4]惠民初字第949号(2004年11月1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18号(20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