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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77号

更新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4041 次 标签: 安保义务 经营者责任范围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经营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担负合同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何种规则?
【要点提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的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之下;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要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能任意延伸到经营场所和服务范围以外。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77号(2008年3月12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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