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509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452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19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合同中的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点提示】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结合相关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的基础事实包括特定的民事习惯,这种民事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被遵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509号(2007年4月28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452号(2007年9月11日)
【要点提示】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结合相关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的基础事实包括特定的民事习惯,这种民事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被遵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509号(2007年4月28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452号(20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