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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93号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32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93
【裁判要旨】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仓储单位据此通知买受人的行为属于辅助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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