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8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关于“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中房公司对南昌市政府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故世纪证券对南昌市政府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世纪证券要求判决南昌市政府向其清偿中房公司欠其的9347.485万元债务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关于“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中房公司对南昌市政府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故世纪证券对南昌市政府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世纪证券要求判决南昌市政府向其清偿中房公司欠其的9347.485万元债务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