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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4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5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要旨】债务承担协议中,约定了一方承担债务的范围为本金及签订该协议之前全部债务项下所欠利息,但并未对履行期限内的利息予以约定的,则该当事人对履行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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