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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通知”的具体形式

更新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32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李某某第一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通知到陈某某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合同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到达对方,本庭就应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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