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法民初字第3022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号
文章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一户一表”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0)江法民初字第3022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户一表”,则业主诉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0)江法民初字第3022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户一表”,则业主诉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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