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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83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4469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83号
【裁判观点】开发商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且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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