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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及部分法院就执行和解协议相关纠纷的观点集成(含案例)|2015年

更新时间:2021-08-25   浏览次数:4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目录】一、当事人为履行生效判决,在执行中或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能否依据和解协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二审达成的和解协议?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诉讼和解协议效力之诉应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五、北京高院执行参阅案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未提交执行法院审查认可的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效力;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执行法院确认的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作执行结案处理;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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