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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更新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30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中止审理时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法院对正在处理的案件的阶段性处理,并非终结诉讼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中止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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