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5-12-24 浏览次数:19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会[2001]1049号)
文章摘要2: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会[2001]1049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你会《关于财政部授予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请示》(浙评协[2001]1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其评估业务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和单项资产,单项资产包括房地产、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备注: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