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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2号

更新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6679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发回重审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保证

文章摘要:

——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要旨】
①人民法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多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属于程序违法。若该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法院可另行判决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属当事人诉请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法院即可强制执行,法院此项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对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将若干案件合并审理的,原则上应经合并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合并审理。但鉴于上诉人并未主张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且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可对此案不再发回重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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