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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法律实务 ——(2011)执监字第180号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22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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