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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超申请执行期限出具询征函视为达成新协议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50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经过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询征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民立他字〔2001〕第34号)规定的精神,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协议,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兼论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法释〔2008〕1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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