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延期履行协议,可依主合同认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更新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16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虽未对延期后的主合同另行制定公证债权文书,但原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债权仍然合法存在,在无相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约束延期后的主合同。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一件批复厘清法条关系 下一篇: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