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
更新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35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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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时,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并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原公证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时,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并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在司法部2006年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申请执行期限可理解为自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原公证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时,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并不构成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变更。在司法部2006年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申请执行期限可理解为自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后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