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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再终字第136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3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3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因永盛建筑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包括对外债务应由永盛集团公司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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