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以及法定执行期间未行使权利导致失权,对其要求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29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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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告因金融机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资信不实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作为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以及在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金融机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原告直接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申请再审主张,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补充责任的范围及数额,故权利人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补充责任的范围及数额,故权利人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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