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执行程序中对已保全的第三人债权之处理 更新时间:2015-12-27 浏览次数:28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分歧 3评析 上一篇: 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法律问题探讨——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的修改与完善 下一篇: 股东是否增资不实,不应以工商登记瑕疵资料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