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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已保全的第三人债权之处理

更新时间:2015-12-27   浏览次数:28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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