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股东是否增资不实,不应以工商登记瑕疵资料为据 更新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21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工商部门在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上虽存在一定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瑕疵工商资料产生信赖,该信赖本身亦不构成已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简介 2法院认为 3实务要点 4案例索引 上一篇: 执行程序中对已保全的第三人债权之处理 下一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793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0)思民再初字第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再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