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793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0)思民再初字第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再终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6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承担要件的认定
【裁判要点】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无证据表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不得单独地向个别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793号(2008年12月4日);再审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0)思民再初字第2号(2011年8月31日);再审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再终字第40号(2011年12月1日)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