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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2011)宁执复字第071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8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院(2011)宁执复字第071号
【裁判摘要】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股权受让人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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