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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厦集执字第290号执行;(2008)厦执复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27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承担资本充实义务的条件
【提示】公司以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增资 ,因借贷属负债资产而非公司自有资产,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资本充实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向社会公示的责任能力,相对方正是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产生对其责任能力的判断和预期。增资前后,相对方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其根据就是公司注册资金的工商登记内容。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义务。当公司以其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金申请增资时,因借贷属于负债资产,而非公司的自有资产,其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资本充实义务。
【案号】(2000)厦集执字第290号执行;(2008)厦执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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