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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9号

更新时间:2020-11-21   浏览次数:4898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 次债务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9号
【裁判要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债务抵扣协议未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因此影响其效力)。
【裁判意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本案中,虽华侨公司对煤房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煤房公司对方凯公司、陈某某的债权已因双方抵扣行为归于消灭,华侨公司行使代位权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华侨公司关于对方凯公司、陈某某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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