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6441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 下一篇: 确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以案外人对已查封不动产另案诉讼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