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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以案外人对已查封不动产另案诉讼为视角

更新时间:2016-01-01   浏览次数:68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取得其他法院生效确权裁决来阻碍执行法院对已查封财产处置的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现行审判经验和认知水平大多是有误区的,没有正确理解确权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大量的债权关系认定为物权关系。只有物权所有权状态不明,当事人对所有权权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确权,才属于确权诉讼。对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所发生的过户登记不属于确权诉讼,不能用合同确权的方法确认物权的归属,这种确权裁决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行政权的行使,会造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混乱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在受理时和结案时至少两次查询不动产是否被查封,如有查封应立即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对确权诉讼产生合理怀疑时,严格审查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轻易做出认定,对借款、欠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双方的关系等事实逐一查清。同时需规范裁决标准,基于买卖关系和合作关系、投资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限令被告在一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切不可将原告的不动产所有权直接归属给被告所有。基于债务抵偿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结欠原告多少元,于裁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履行。双方争议的是金钱债权,而非物之交付请求权,切不可作出物之交付请求权和确权的裁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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