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抵押权与租赁权竞合处理认定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3813 次 标签: 抵押不破租赁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二者并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优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案件索引 3基本案情 4裁判理由 5案例评析 上一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197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下一篇: 论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兼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