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4518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优先受偿权 占有改定 留置型担保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偾权人占有的,偾务人不履行到期侦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质权的情形,偾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房屋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下一篇: 质押财产交由出质人使用后质权是否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