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3153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问题由来 2二、主要争议问题 3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上一篇: 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但利益受损的案外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方式寻求救济 下一篇: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