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更新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6164 次 标签: 强制拍卖 民事主管 司法拍卖 文章摘要: 【要旨】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问题由来 2二、主要争议问题 3三、研究意见及理由 上一篇: 执行拍卖系法院司法处分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执行拍卖系法院司法处分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相关纠纷可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