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江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39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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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贷款合同中虽约定了保证金专户,但未体现出将该资金用于质押担保的合意,更未进一步办理将该资金“特定化”的手续,双方并未建立金钱质押关系,债权人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