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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5171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6484 次 标签: 保证金质押 执行 优先受偿权 质押 账户质押 保证金 金钱质权

文章摘要:

(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在依法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前提下,可依法扣划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裁判规则】债务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转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三人申请执行时,在依法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前提下,可依法扣划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执行依据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5171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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