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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4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0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通过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或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债务的冲抵,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
一、协议的实质是好世界公司、晋能公司以华储公司、东铝公司各方通过协议形式实现抹平各方之间债务的真实目的,说明本案有关当事人是在真实履行好世界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况且,2004年2月28日华储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协议》除了是以华储公司的名义外,其实质内容与好世界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是相一致的,而且该两份协议之间相差的106万元转让款,真实给予好世界与晋能公司事前的协商允诺让利所致。晋能公司关于好世界公司无权向其要求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以及好世界公司无法交付《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属于履约不能,从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东铝公司就其代为履行债务所出款项不能自然而然的抵消晋能公司在本案中所当承担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的追偿权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故晋能公司不能被认为其已经将东铝公司代好世界公司向华储公司履行债务的款项作为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的以部门。同样,基于晋能公司完全履行义务的好世界公司让利106万元利息的允诺,亦因晋能公司并未完全付给股权转让款,而应当按照好世界公司的主张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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