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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与以房抵债裁判规则如何衔接?

更新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6267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名实不符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施行后,并非说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否定了出借人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符合相应要件的情况下,出借人仍然是享有优先权的,即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房屋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在房屋查封前借款已经抵顶购房款(支付全部价款)且已经向借款人主张办理过户而借款人不配合办理(借款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没有过错),或者出借人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借款是有一定的保障意义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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