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与以房抵债裁判规则如何衔接? 更新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6379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名实不符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施行后,并非说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否定了出借人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符合相应要件的情况下,出借人仍然是享有优先权的,即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房屋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在房屋查封前借款已经抵顶购房款(支付全部价款)且已经向借款人主张办理过户而借款人不配合办理(借款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没有过错),或者出借人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借款是有一定的保障意义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的,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存在有效和无效之争。 2二、《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最高院通过征求意见稿和公报案例认同有效说并指导全国审判。 3三、《民间借贷规定》回避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出借人仅能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出借人仅能申请拍卖标的物。 4四、在没有第三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申请作为借款人财产执行的情形下,适用新规定实际效果上没有重大变化。 5五、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债权担保的,符合法定情形下,出借人仍能凭借买卖合同获得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享有对抗申请执行金钱债权的第三人的权益。 上一篇: 法院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个新问题及原因(附10大建议及典型案例) 下一篇: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25条重要裁判指引(2015逐条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