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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40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1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要旨】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已尽到瑕疵披露义务,竞拍人对拍品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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